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

  • 索引号:430S00/2022-0201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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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4-03-0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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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  责  人:
黄东红
机构地址:
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      编:
410004
电      话:
0731-89991099/0731-89991018(传真)
网      址:
http://fgw.hunan.gov.cn/fgw/index.html
办公时间:
主要职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究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等。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政策。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统筹安排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和全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一带一部”区域发展。协调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参与研究拟订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制订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产业集群发展相关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形势,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控制;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

(十四)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牵头组织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拟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湘西地区开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八)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能源局、省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相关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重大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牵头协助国家有关部委承担外商投资审查相关工作。(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并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在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方式,提高透明度,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合力。(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规划编制、综合政策拟订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2.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3.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拟订省储备粮棉糖等战略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4.与省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能源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省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省能源局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全省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访、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督办、信息档案、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监管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发展战略和规划处。负责提出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跨市州城市群规划。指导全省特色小镇建设,配合推进城镇化相关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全省发展和改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和省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五)省委财经办财经一处。承担省委财经委的值班联络和综合服务工作;配合省委办公厅做好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财经委会议的筹备组织;负责以省委财经委和财经办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的校核把关;对有关方面向省委财经委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办理意见;负责与中央财经办的汇报衔接和与兄弟省市财经办的沟通交流;牵头完成中央财经办和省委财经委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省委财经办财经二处。负责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财经委会议、省委研究经济工作专题会议的领导讲话及会议材料的起草和编发工作,需向省委、省委财经委报送的重要材料的起草和把关工作;组织起草和准备省委主要领导参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发言材料和参阅材料;牵头拟定经济工作领域需以省委名义出台的重要综合性政策文件;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督促相关工作落实;完成中央财经办和省委、省委财经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体制改革综合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处。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安排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提出年度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投资规模、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下达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申报并转发下达中央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协调推进全省重点工程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

(九)经济运行调节处。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

(十)外资和经济贸易处。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省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监测研判省内外市场和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拟订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省级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按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以及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申报和安排经济贸易领域建设项目和资金。协调组织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承担全省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区域协调发展处(长株潭一体化发展处)。推进落实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对接落实国家区域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牵头负责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相关重大工作。统筹协调湘江新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组织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省际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组织重大省际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二)园区发展处。负责组织起草园区发展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园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园区市场化改革。推进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园区调区扩区、统计调度、综合评价、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认定省级特色产业园。统筹协调临空经济示范区等国家级区域功能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相关工作。申报安排园区等中央和省预算内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农村经济处。综合分析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预算内相应领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相应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四)基础设施发展处。统筹能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省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拟订全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承担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产业发展处。牵头负责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政策协同。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六)就业收入分配和服务业处。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及相关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就业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承担服务业改革创新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修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协调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推进载体平台和品牌建设。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十七)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全省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技术产业化,申报并组织实施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推进全省北斗规模应用,协调推动北斗领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全省高技术产业专项项目和投资计划,提出相关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建议。

(十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节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文明相关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承担省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十九)社会发展处。研判社会事业发展形势,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调整审核工作。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十)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研究财政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审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处。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承担省政府管理的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推进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制订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内相关事项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指导价格认证工作。

(二十二)商品价格和调控管理处。研判价格形势,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和年度计划,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拟订湖南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负责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负责管理政府定价目录内水、电、油、气价格和管道燃气、管道供水延伸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及相关设备材料等价格。参与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指导价格监测工作。

(二十三)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发展处。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长江经济带、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示范创建工作。申报安排相关领域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沿长江流域跨区域合作、交流与联动发展。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相关援助规划、年度计划,牵头协调对口支援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四)湘西地区开发和对口支援处。协调落实国家西部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组织拟订并督促落实湘西地区、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及老少边贫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相关援助规划、年度计划,牵头协调对口支援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承担省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日常工作。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改革创新;拟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计划,指导推动信息化建设;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处。协调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牵头拟订并督促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推进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牵头受理营商环境有关投诉举报,指导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民营经济发展处。 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支持民营经济提升竞争力。

(二十八)评估督导处。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二十九)经济与装备动员处。组织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三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委管委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委管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十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