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卫生健康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