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6-20 10:30
《关于对高校工程项目管理推行代建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我省全面推行代建制的背景情况
推行代建制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的有效手段。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从2004年开始试点实行代建制,经过十年的经验总结,2014年起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行代建制。2016年12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中明确“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二、关于我省全面推行代建制的主要目的
省委、省政府作出全面实行代建制的决策,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有效控制政府项目建设投资。长期以来,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现象屡禁不绝。2018年全省政府投资项目调查时,未代建存在超概现象的项目中,70%左右是高校项目。通过实行代建制,原来单位自建的项目投资“软约束”,变成了对代建单位法律和经济责任的硬约束,非客观原因投资超概均由代建单位承担责任并赔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随意“三超”问题。二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建设。通过“投、建、管、用”分离,形成多方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和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制度屏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防止“大楼起来了,干部倒下了”现象。三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水平和实施效率。我省明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都是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领域的最高专业资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企业、专业团队承担项目管理,弥补机关、事业单位专业力量的不足。
三、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
由于全面推行代建制的时间还不长,各方面还有一个接受和了解的过程。代表所提的问题,也是许多单位特别是高校初次接触代建制普遍关心的方面,有些是因为对代建制工作机制不完全了解,有些是出于对代建制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的关切。目前,通过对代建制政策不断完善,这些问题在我省正得到有效解决。
1、关于建设成本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实施代建制不会增加项目总投资,一般都能节约投资。以湖南工业大学新校区综合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为例,项目总投资1.5亿元,首先是按自建模式编制可研报批,在批复确定投资估算(1.5亿元,估算时不计提代建费)后才启动代建制流程。自建估算的1.5亿元也是代建单位管理项目的投资(包含代建费在内)总上限,代建单位必须在保质量、按规模、守工期管理好项目并移交高校使用的前提下,在1.5亿元总投资内提取其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节余的部分预备费作为代建收入,且总量不得超出政府定价规定。如因代建管理原因,总投资要突破1.5亿元,那么首先就相应扣除代建费,不足部分通过履约担保、代建公司资产等赔付解决,不再需要政府、高校追加资金投入。因此,代建费是从建安工程、设备采购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主要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中,通过科学管理、节约投资获得的风险收入,不是额外收取的费用。
2、关于代建效果的问题。为了保证代建效果,我省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一是代建合同对代建目标有明确硬约束。代建单位必须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和廉政建设,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政府令》)规定,“代建单位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代建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充分保障使用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权利。按照标准代建合同约定,使用单位继续拥有自建时的决策、监管、支付等合法权利,可以随时指出代建单位不良行为并要求改正,也可随时向代建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处理,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使用单位对代建费、工程费支付以及履约担保的合法控制权,也能有效防止因代建单位违规违约造成损失。三是强化代建单位的日常规范要求。我省出台了《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对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移交等基本建设阶段以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廉洁守法等代建目标上,明确了具体要求、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处理方式。四是实行动态监管评价,我省出台的《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每年对代建项目进行两次现场抽查和一次普查,对各方面反映代建单位问题的随时进行暗访核实。每年要根据检查和使用单位、其他相关方面的反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与下年度代建招投标挂钩。2015年以来,省本级实施代建项目83个,高校项目有37个。从每年的监管评价和调研情况看,代建制项目一些节约了几百万概算,有些项目提前完工,各在建项目投资概算控制良好,无一例违法违规现象,效果总体十分显著。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个别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不佳或未能充分履职、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过使用单位和代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基本都得到了整改,总体上没有出现代建单位严重不良行为。
3、关于代建方法律地位的问题。一是在《政府令》和《代建标准合同》中明确了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使用单位享有提出设计和功能要求,监督招标采购,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权利;承担资金落实、办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设计及概算调整的报批手续、资金支付、配合支持代建单位合法履约等义务。而代建单位是五方责任主体中的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代建单位承担项目报建、建设管理、控制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安全等义务,但有权拒绝并要求停止实施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工程建设内容和未经批准的可能引起投资超概的行为。二是为了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我们建立了代建合同备案见面会制度,通过三方会议,确认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日常工作制度、争议事项处理流程。当存在纠纷时,代建双方应及时向代建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以保证工作效率。三是为了保证代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在《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湘政发〔2016〕23号)中明确了“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认可代建单位在申报报建审批事项上的受托代理人身份。”四是强化对代建单位职权的规范约束,要求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使用单位,经同意方可执行;重大环节必须报告代建主管部门。明确代建单位不得擅自提出超概的请求,确因使用单位需求变化而调概的,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因代建单位原因超概的,代建单位全额赔付。
建议内容对于我们开展代建工作很有启发。我省代建制的实施,尽管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需要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代建单位培训监管,加大对使用单位的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把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保证每一个代建项目顺利推进。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协调服务,更好发挥代建制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