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4 10:38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中关于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务收费管理,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和道路客运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中的客运代理费、客运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社会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中的旅客站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的其他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客运代理费指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车辆停放、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通行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的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不同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分别确定,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挂牌经营和依法收费。

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客运站可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客车发班费。

(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为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对进入客运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向承运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三)旅客站务费指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的客运站,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的费用。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四)社会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客运站为停放在车站专用停车场的社会车辆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时,向社会车辆收取的费用。

二、汽车客运站政府指导价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全省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并制定客运代理费及客运发班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本辖区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进行管理,并制定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社会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旅客站务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各县(市)对本县(市)辖区内汽车客运站收费进行管理,并制定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社会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旅客站务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市级与县级、县级之间定价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级牵头商议确定。

三、各市(州)、县(市)制定和调整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收费标准方案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社会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汽车客运站不得突破客运代理费、客运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旅客站务费政府指导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汽车客运站服务项目,由汽车客运站根据公平竞争原则自主确定。

六、汽车客运站提供服务收费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或客运站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1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最高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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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最高收费标准表

客运站站级和

服务质量等级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甲

10%

1、客运代理费和发班费以客运运费(不含通行费)为基础计算。

2、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所收取的客车发班费,不分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一律为5%

一乙

9.5%

一丙

9%

二甲

8%

二乙

7.5%

二丙

7%

三甲

6%

三乙

5.5%

三丙

5%

四级站及以下

(含便捷车站)

5%

注:客运站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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