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湖南省公安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