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文件精神,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于10月11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天然气市场发展有需要。目前,我国天然气产量仅占全球产量的5%,42.2%的天然气使用量依赖进口,随着“气化湖南”工程的纵深推进,我省天然气供需矛盾日益显现,2020年消费量较2015年同比增长47.7%。今年以来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8月份中国LNG综合进口到岸价格指数最高点达138.13,较4月份的78.05上涨近80%。今年4月-8月,“三桶油”公司两次上调我省合同内天然气供应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准门站价格1.82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居民用气价格上涨5%以上,非居民用气价格上涨10%以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顺畅传导上下游价格已势在必行。
(二)国家文件精神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早在2015年明确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目前全国范围内50%左右的上游气源实行市场调节价。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各省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要求各地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规定:“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三项原则:一是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二是坚持稳慎推进。统筹兼顾行业发展和民生保障,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三是坚守民生底线。合理控制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完善困难群体气价补贴政策。
(二)机制内容。一是明确联动项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其中居民用气按门站价格核定采购成本,非居民用气按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含LNG等气源)核定。二是规定启动条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同步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三是控制上调频次和额度。原则上居民气价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气价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上调额度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四是确定调价程序。依据已经听证并生效的定价机制实施居民气价联动不再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气价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保障措施。包括压实地方责任、控制采购成本、强化价格监测、加强民生保障、广泛宣传政策五方面内容。其中,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在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每月底发布天然气市场价格信息,价格发生变化时适时更新。
三、相关名词解释
(一)基准门站价格。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该文件明确湖南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82元/立方米(含9%增值税)。
(二)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气源采购成本)、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基准终端销售价格是指未进行气价联动时的终端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