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省长江办组织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编制了《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针对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突出问题,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整治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突出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长江经济带船舶数量众多、流动性强、产污分散,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污染防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但部分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不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利用率不高、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入贯彻《“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立足我省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严格对标对表国家实施方案,梳理短板弱项,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明确了我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主要责任单位,研究起草形成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起草思路:一是全面落实国家长江办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严格按照国家方案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国家实施方案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二是在梳理总结我省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情况基础上,分析问题、查找原因,重点部署夯实污染治理基础、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任务。三是主要任务内容按照“持续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分类表述,与国家方案保持一致,政策措施方面更加细化具体。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工作目标提出到2025年,我省船舶污染物系统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全面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格局。基本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包括3个方面11项任务措施。在持续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要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加快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推动洗舱站常态化安全规范运行、提升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动水运行业LNG应用、发展低碳清洁航运设施设备、有序推动码头油气回收;在全面提升治理能力方面,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是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推进协调联动、强化资金支持等四方面明确了要求。
附件:《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第6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
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发 |
附件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
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5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加强船舶污染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和系统整治,创新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不断强化港船清洁能源应用,持续提升港船设施绿色化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努力实现水运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全程防控。紧密结合我省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着眼船舶污染物排放、收集、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各环节,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强化预警监测,健全完善污染治理管理制度和防控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有效治理船舶污染。
2.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系统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推动船舶与港口协同治理,统筹污染防治与二氧化碳减排,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加大力度抓好突出污染问题整治。
3.创新驱动,示范引领。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研发应用,推动船舶升级改造,深挖科技减污降碳潜力。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引领带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4.多方参与,协同共治。坚持省市协同、政企联动,落实各相关权责义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多元协同共治污染的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我省船舶污染物系统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全面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格局,基本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船船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与产生量总体匹配,营运船船基本实现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全覆盖,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实现应洗尽洗。
——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全面覆盖我省码头和到港营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营运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升,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衔接协调、使用安全快捷,基本实现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得到进一步推广,营运船舶二氧化碳排放得到进一步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
1.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责任,每两年组织对各县(市、区) 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重点提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及危险废物等处置能力。继续落实船舶水污染物免费接收政策,防止二次污染。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尽快形成“船-港-城”融合,“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一体的船舶水污染物处理模式。省市层面分别建立各市州、有船县市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排名考核制度,确保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顺畅。
督促各港口码头企业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责任,鼓励支持港口码头企业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用先进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分类储存装备。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以污染物接收船舶移动接收为主、港口码头单位固定接收为辅的总体模式,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全覆盖,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及在港船舶水污染物交付上岸需求相匹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加快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认真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2022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的改造。2023年,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的处置方式,鼓励对直接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阀门予以铅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3.推动洗舱站常态化安全规范运行。指导岳阳市水上洗舱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开展洗舱作业,督促化学品运输船舶应洗尽洗。洗舱站经营者要加强运营管理,促进洗舱站安全有效运行并与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依法合理设置洗舱站排污口。积极加入由相关洗舱站、航运企业和码头企业参加的长江洗舱作业联盟,加强经验交流和统筹协调,互相监督相关化学品运输船舶按照内河船舶更换货种洗舱团体标准及时洗舱。根据不同洗舱种类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洗舱水的船舶,洗舱站经营者等相关企业或从业人员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海事管理部门。加强与长江海事局协调联系,探索建立危化品船舶港口作业换货种督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按规定洗舱船舶。(责任单位:岳阳、长沙、常德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4.提升船舶污染应急能力。组织开展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推动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健全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完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物资,加强维护管理,推动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二)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5.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通知》(湘交函〔2021〕413号)(下称《通知》)和《湖南省港口码头及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认真落实低压岸电设施接插件国家标准,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提升岸电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信息化、便利化使用。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受电设施的改造工作。2024-2025年,推进600-1200载重吨内河干散货船舶和多用途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工作。
新建船舶严格按船舶技术法规要求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严格把关。完善相关岸电标注标识和船检系统。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各环节管理中严格把关。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主负责《通知》中存量1000吨级及以上码头岸电的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加强与各市州沟通协调,高效推进岸电建设,力争2022年底前实现1000吨级及以上码头岸电全覆盖。
明确港口岸电收费标准,推动出台岸电运营补贴政策,实现船舶使用岸电综合成本(电费和服务费)低于燃油发电成本,提升各方建设与使用岸电的积极性。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5号,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强化港口经营人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监管,严厉打击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6.推动水运行业LNG应用。充分调动油气供应企业和航运企业积极性,依托骨干企业引导LNG动力船和运输船发展。研究出台LNG船舶奖补政策和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等鼓励措施,鼓励LNG运、供、用相关产业企业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LNG供应保障机制。加快规划内LNG加注站建设,督促建成的岳阳云溪、长沙金钩寺LNG加注站强化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7.发展低碳清洁航运设施设备。开展“一江一湖四水”内河货船、江海直达货船、江河库湖客船等标准船型研究,加快研发具有规模化应用前景和典型示范效应的优选新能源船型,研究支持政策推动电动化船舶等新能源船舶应用,逐步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港口作业车辆和机械。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淘汰,持续推进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创建绿色水上服务区。鼓励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因地制宜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智能微能源网建设,提高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利用比例。2024年,选择公务船和短途游船开展电动船舶等新能源船舶应用,推动形成一批新能源船舶航线。(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8.有序推动码头油气回收。严格执行储油库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加强油气回收处置和再利用。2022年底前,相关市州制定油气回收设施改造工作方案并依据相关规范及文件要求有序实施推进。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岳阳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三)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9.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运用北斗、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2022年底前,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流域监管机制,督促检查各项重要工作落实;建立约谈制度,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污染防治制度,加大投入落实企业减污降碳主体责任。发挥大型港航企业尤其是国有航运公司和码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创新绿色发展激励机制,鼓励采取联盟方式,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提升协同监管、多元共治和企业自律水平。2024年,逐步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培树绿色低碳港口、船舶品牌,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港航企业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11.建设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深入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统一部署,建设船舶和港口污染监测体系,在国有大中型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试点,逐步提升污染监测能力。2025年,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监测体系基本建立,监测预警能力显著提升。
推动长江干线(岳阳段)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船和作业码头开展安装船舶水污染物在线流量监测装置试点,督促企业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应收尽收”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将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省负总责、各市州抓落实的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作用,制定重点领域行动方案,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目标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港航企业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推行环保承诺制度,具体工作明确到岗位和经办人,切实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落实监管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和使用的检查,加大对偷排超排水污染物、非法洗舱、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置力度。要加强对码头环保设施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处罚。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按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链条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三)推进协调联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联合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和督促指导。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逐步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和应急联动。加强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船舶污染物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实现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
(四)强化资金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大对船舶升级改造、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完善岸电使用价格收费政策,实施船舶使用岸电综合成本(电费+服务费)不超过1元/度,有效激励船舶使用岸电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地方政府在已收取的环保税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价款中列支船舶污染防治费用。研究通过利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船舶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