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02 16:43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

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解读

为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省长江办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尾矿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不健全、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十四五时期,需要进一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工作,实施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持续深化尾矿库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消除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

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相继发布《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6号)、《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第94号)、《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办固体〔20214号)、《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26号令),均对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国家部委有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消除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隐患,我们在全面梳理尾矿库治理现状基础上,深入剖析我省尾矿库数量大、情况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等问题,起草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思路。提出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巩固基础,系统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提出到2023年底,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洞庭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尾矿库突出环境和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到2025年底,我省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基本可控,尾矿库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第三部分工作任务。包括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实施分类分级环境监管、系统排查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强化尾矿库闭库治理、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尾矿库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全面落实责任、提升监管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导落实等。

附件:《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68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

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519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519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

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为核心,分类精准施策,分步有序实施,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开展系统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着力消除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为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以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洞庭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尾矿库为重点,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根据尾矿库自然条件、运行状况、污染物特征等,因库施策、因地制宜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

(二)巩固基础,系统治理

坚持控增量、化存量、减总量,完善尾矿库现有环保和安全设施,巩固尾矿库治理工作成效。深入排查尾矿库风险隐患,强化综合部署、联合行动、精准治理、科学监管的系统思维,从条件准入、污染防治、安全防控、闭库销号、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综合治理。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控要求,压实市县人民政府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尾矿库全过程监管、全区域监测,严格尾矿库监督检查,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22年底前,建立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提升尾矿环境监管效能;根据2021年建立的尾矿库环境问题清单,完成重点尾矿库环境问题整治;

(二)到2023年底,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洞庭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尾矿库突出环境和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

(三)到2025年底,我省尾矿库数量下降到300座以内,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基本可控,尾矿库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

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做到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取一次性筑坝方式。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选址、用地、环保、安全、立项准入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安全条件要求。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对确有必要新(改、扩)建尾矿库的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前,应先征求生态、应急、自然资源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所有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严格审查尾矿库用地条件,不符合国土空间和用途管制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和安全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对达不到安全生态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二)实施分级分类环境监管

建立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制定年度尾矿库环境监管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尾矿库现场抽查检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系统排查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

对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逐一复核治理成效;对正在治理的尾矿库查漏补缺,加快推动污染治理,提升尾矿库环境污染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对不需要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尾矿库,进一步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完成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排查,形成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台帐(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

完善尾矿库尾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回水泵站、回水管道、回水池及水处理站等设施,提高尾水回用率。提升改造尾矿库渗滤液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健全雨污分流设施,严禁其他废水进入尾矿库。完善排放管线防渗漏设施,防止跑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推动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强化对尾矿库的日常管理,编制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坝外坡坡比等主要参数满足设计要求,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强化排洪、泄洪安全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定期完善排洪构筑物,确保尾矿库排水能力,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尾矿库调洪演算,对排洪构筑物进行质量检测,有针对性地完善尾矿库年度防汛措施。每年汛期来临前,组织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专家技术会诊(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强化尾矿库闭库治理

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为重点,按照《湖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湘应急联〔20214号)要求,持续推进符合条件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并销号。实施尾矿库治理修复,开展尾矿库场地修复、复垦覆绿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全面落实尾矿库责任单位的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强化对尾矿库排放的执法监测,加强对尾矿库尾水排放及下游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监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四、五等尾矿库安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八)强化尾矿库应急处置能力

深化跨市州尾矿库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强化跨市界河流上下游尾矿库风险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健全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灾害预警信息(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汛期实战演练(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动尾矿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研发。探索建立梯级回收+综合治理+封存保护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尾矿制备机制砂、制备轻质保温材料、尾矿充填、尾矿干堆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提取有价组分、开展井下充填、制备建筑材料等途径大量消纳尾矿。加快研究启动零尾矿矿山建设,严格节能减排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尾矿产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责任

省人民政府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尾矿库污染治理工作,省应急厅负责尾矿库安全、闭库等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直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尾矿库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有关市县要强化治理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尾矿库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环保和安全设施,强化日常管理维护,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二)提升监管能力

加强尾矿环境和安全管理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尾矿库监管清单和尾矿库治理标准,夯实尾矿库治理工作基础,加快提升尾矿库环境和安全监管能力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加强尾矿库动态监管。

(三)加大资金投入

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尾矿库治理投入,确保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市州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尾矿库治理工作和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治理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污染治理投入。鼓励各市州创新治理模式,通过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绿色信贷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全省尾矿库治理。

(四)强化督导落实

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适时开展全省尾矿库治理工作督促调研。对尾矿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不履行治理责任、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特别是因尾矿库污染治理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进行挂牌督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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