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的有关规定,对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减免项目,国家出台新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施行。
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分类 |
计费面积 |
收费标准(元/㎡) |
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 |
长沙市 |
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
1152 |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 |
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
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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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南岳区、君山区、云溪区、武陵源区 |
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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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 |
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512 |
备注:报建环节按规划面积实行预缴,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计费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