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化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问答

发布日期:2023-08-22 18:00

1、《工作流程》出台背景是什么?

“十四五”以来,我省以工代赈工作不断拓展领域、创新模式、扩大规模,累计安排中央资金9.45亿元,以工代赈项目560个,吸纳当地群众务工35735人,有效促进了当地务工群众就近就业增收。为更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管理,确保出实效,推动以工代赈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湖南省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化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2、《工作流程》适用于哪些项目?

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省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

3、以工代赈项目是否需要招投标?

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4、如何谋划储备以工代赈项目?

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实行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一体储备、一体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各地可按照农村人口3000人或脱贫人口1000人储备一个项目的标准,建立全县3-5年以工代赈项目基础库。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各级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储备项目占储备项目总量的比重需达50%以上。

5、以工代赈项目赈济模式有哪些?

主要是两种综合赈济模式: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模式;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要采取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模式

6、采取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模式的项目,对公益性岗位设置有什么要求?

公益性岗位设置,原则上要求每申请中央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需设置不少于1个公益性岗位,岗位持续时间不低于3年。公益性岗位必须安排给脱贫群众、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低收入人口。

7采取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模式的项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有什么要求?

资产折股量化分红,指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份、农民变股东”的方式,中央资金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所在乡镇、村集体或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所有,将以工代赈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投入到龙头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项目运营主体并共同推进项目实施,龙头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项目运营主体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等项目收益主体签订资产收益分红协议,并督促项目运营主体按照约定协议按期支付分红收益。原则上,年分红利率在项目建成后四年内不低于4%

8、以工代赈的项目业主单位有哪些?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原则上不支持县级行业部门作为业主单位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一般应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不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原则上也应由村集体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参与建设和管理。鼓励劳动力充足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成立劳务合作社,承接以工代赈项目施工

9村民自建项目实施单位是谁?

村民自建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理事会。以乡()人民政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应成立项目联合理事会作为实施单位。项目理事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项目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相关成员组成。

10、以工代赈项目审批要注意什么?

一是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二是提出项目实施方式(招投标、 政府采购、村民自建方式);三是明确劳务报酬发放具体金额及占以工代赈资金比例。四是要严格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前期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要体现“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内容。

11、什么样的项目会获得优先支持?

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的项目;优先支持采取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模式且赈济效果好的项目;优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领域项目。

12、劳务报酬发放有什么要求?

劳务报酬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月核定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县、乡(镇)财政部门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或务工人员本人银行卡发放;劳务报酬发放总额应不低于申请中央或省级资金的30%,并尽可能提高。

13、因招投标、竣工决算产生的以工代赈项目结余资金应如何处理?

对因招投标、竣工决算产生的以工代赈项目结余资金,应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批,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调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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