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全省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通知
湘发改环资〔2015〕137号
各市州发改委:
为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我委组织开展了全省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评选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衡阳市、郴州市、长沙市,汨罗市、安乡县、桃江县、嘉禾县、安化县、汝城县等9个市(县)为全省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示范城市(县)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报我委备案。要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实施单位,明确责任分工。要按照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认真组织方案实施,加快推进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确保取得成效。
二、加强统计调度。各示范城市(县)要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统计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排放等循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调度。各市州发改部门会同环保、统计等部门每季度将主要指标上报我委。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市州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县)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委将会同财政、经信、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各示范城市(县)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示范成绩突出、特色优势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先推荐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对实施方案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阶段性目标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督导,一定时期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将取消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宣传报道,不断强化循环经济意识,普及循环经济常识,积极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