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经贸〔2015〕46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引导我国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流整体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园区应具有较好的区位及交通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在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园区已制定自身建设发展规划,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并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实际运营年限不低于1年,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园区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和《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相关要求,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集聚了一定物流企业,运营效率较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保障作用。同时,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
(四)园区必须是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中一级、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所在地物流园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规划涉及的物流园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参见附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州发改委要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国家级示范园区申报工作,指导有意向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并在2015年6月20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具体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另行通知)。
(二)审核推荐。省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及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国家确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上报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结果报送。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由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联合行文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和上报材料报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三、有关要求
1、市州发改委要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意向园区编制报送相关资料。
2、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市州要严格把好申报关,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一律不予申报。申报文件和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联系人:李强锋、彭志勇
联系电话:89990837、89990839(传真)
邮箱:hnjwjmltc@163.com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