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代建项目调度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代建[2015]753号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发改委(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的要求,全面推行代建制,代建项目不断增加,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省里一系列代建管理配套政策的出台,对加强代建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和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实施代建制的刚性要求
按照省政府要求,凡政府性投资(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代建制实施情况纳入了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年度重点工作和发改系统工作评价内容,省里将组织专项督查。
各级发改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实现科(处、股)室协调联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程序,报当地政府同意。要结合加快中央投资项目开工和PPP模式推进,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充分发挥代建制的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发改部门代建管理职能作用
根据省政府令第241号和湘政办发〔2014〕14号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了代建制的具体职能。省里出台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湘发改代建[2015]39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92号)等配套政策和代建单位招标时实行监管方、使用单位评委与专业评委物理分离等工作制度,明确规范了有关职能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省政府要求充实和加强代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代建管理职能,在省统一政策框架内,规范和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既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又不直接介入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具体事务。
三、加强代建项目日常监管调度
完善项目入库制度。省里已经建立了全省代建项目库,各地也应建立完善代建项目库,并及时将项目信息上传省项目库。
实行代建项目每月调度。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后,各地应及时将项目代建信息报省代建办(详见附件1),同时从批准实施代建制第二月开始,于每月5日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2)。请各地系统梳理今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按要求填报附件1,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省发改委代建办。
强化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指导监管。按照国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里已在研究制订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各地要按省里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办法,强化对代建单位的管理指导,跟踪掌握代建项目的关键节点,及时做好协调服务和督办监管,保证代建制的规范实施。要指导代建单位及时上报人员、业绩变化情况,在省统一数据库中更新信息。
四、积极总结代建工作的经验做法
省里今年将组织开展各地推进代建制的专题宣传活动。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认真总结推进代建制的措施、思路、经验和成功案例,形成文字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报省发改委代建办。
联 系 人:高阳洁
联系电话:0731-89665030
电子邮箱:hnsfgwdjb@163.com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