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2016年1月14日—1月19日)。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发改委提出反馈意见,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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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家增补申报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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