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预算内“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公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fgw.hunan.gov.cn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0:00 【字体:

2016年省预算内“县级精神卫生

医疗机构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公示

 

为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拟在2016年实施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专项,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根据《湖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安排原则

实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主要遵循“三个优先”原则:

1、优先专科医院。优先支持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建设,努力改善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薄弱的县级精神卫生机构条件,着力提高病人收治和康复服务能力。

2、优先空白县(市、区)。优先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空白县(市、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尚未覆盖的县(市、区)建设项目。

3、优先急需项目。优先支持辖区人口90万人口以下,登记在册精神病人患者人数较多的县级医疗机构项目(90万人以上人口大县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各项建设条件具备。

2、中央和省级政府资金已支持过的县(市、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原则上暂不安排。

3、近5年医疗卫生项目实施情况较好,项目稽察无异议或整改情况良好的。

4、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出具了配套资金承诺函。

5、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鼓励改扩建建设项目。

三、材料要求

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省直管县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改扩建项目提供土地使用证)。

4、规划选址文件。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节能审批文件。

7、县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

8、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

9、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请于2016年 6月 6日前提交省发改委各项审批文件可提供电子扫描件)

四、建设和补助标准

1、建设标准。按照辖区内每万人2.5张床位、床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两个指标测算县级机构建设标准和规模。支持面积、床位尚未达标的县级精神卫生机构项目建设。

2、补助标准。贫困片区、西部政策县(市、区)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其余地区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

五、安排程序

严格落实《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规定,本方案经委主任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省发改委网站和湖南日报公示。

六、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安排后,项目单位须按申报内容及规模认真实施,接受我委稽察及财政、审计监督,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我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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