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
各市州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决定扩大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市场调节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货物转运服务、保管服务、车辆抢修服务、现场清理服务等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关于上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拖车费、吊车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原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文件中的吊车服务收费和货物吊装服务收费合并为吊车费,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三、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其他规定仍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