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农〔2020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要求,现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管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立足职能,加强配合,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规范项目申报、审批事项
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厅审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项目概算投资按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进行审查批复或出具审查意见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领域)等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打捆申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3、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大宗油料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同步下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如未能同步下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按照省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批复,评审时邀请发展改革部门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批复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县市区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过程中,要认真进行现场勘察,科学合理编制,一旦批复后,非客观因素不得提出变更要求。个别建设内容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变更的,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三、加强监督管理
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填报工作。每月5日前,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除外)。
四、注重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项目实施要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精准投入、示范带动的原则,科学统筹人、财、物等要素资源,在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尽早推动建成一批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农业精品项目,打造一批项目建设示范片、示范县。坚决避免中央预算内资金“撒胡椒面”的做法。
五、创新项目建管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对满足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符合规定的项目,鼓励采取EPC等模式实施;对于村级小型项目,积极鼓励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切实发挥村级基层组织作用,并调动农民积极性,鼓励投工投劳,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格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附件:
1、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2、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3、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