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发〔2019〕240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米加工企业在原粮初清、烘干、进仓、清杂、砻谷、谷糙分离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原则上比例不超过大米加工各环节用电总量的30%。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