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数 据 局
关于全面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的通知
湘发改财信〔2025〕615号
省直各相关单位、市州各相关部门:
2024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联合省高院等20个部门印发《湖南省企业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湘发改财信〔2024〕40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自2024年8月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在部分重点领域推行以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作为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实施以来,切实减轻了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的负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了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202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信用代证”工作。为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持续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深度应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实施领域。“信用代证”的实施领域,在《工作方案》规定的21个领域基础上,要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扩展到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全部领域,包括: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利、消防安全、电信监管、发展改革、公安、检察公诉、法院执行、司法行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审计、退役军人管理、国资监管、林业、地方金融监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医疗保障、粮食储备、药品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地震、气象、邮政管理、烟草专卖等。“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夯实数据基础。省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归集共享、补充完善2022年1月1日以来关于全部适用对象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于2025年10月底前通过大数据总枢纽共享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各市州负责归集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并共享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有条件的部门要逐步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纵向汇聚并“总对总”归集共享。数源单位要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后续严格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自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生效裁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大数据总枢纽共享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
三、提升服务质效。省发展改革委依托“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登录“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信用湖南”微信服务号、湖南政务服务网和“湘易办”APP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选择专项信用报告,免费进行下载使用。各市州政务服务窗口要增设功能,设置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探索开展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和工作需要,进一步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和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
四、完善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经营主体,可在其按照《湖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湘发改财信〔2024〕507号)进行信用修复后,开具专项信用报告。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推送给数源单位,数源单位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省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工作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数据局联合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对“信用代证”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要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和责任分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数据局
2025年9月26日
附件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和责任分工
序号 |
实施领域 |
责任单位 |
1 |
城市管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 |
自然资源 |
省自然资源厅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 |
生态环境 |
省生态环境厅 |
5 |
市场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 |
6 |
卫生健康 |
省卫生健康委 |
7 |
文化和旅游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8 |
安全生产 |
省应急管理厅 |
9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0 |
住房公积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1 |
科技 |
省科技厅 |
12 |
交通运输 |
省交通运输厅 |
13 |
税务 |
省税务局 |
14 |
知识产权 |
省知识产权局 |
15 |
水利 |
省水利厅 |
16 |
消防安全 |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7 |
电信监管 |
省通信管理局 |
18 |
发展改革 |
省发展改革委 |
19 |
公安(含犯罪记录) |
省公安厅 |
20 |
检察公诉 |
省人民检察院 |
21 |
法院执行 |
省高级人民法院 |
22 |
司法行政 |
省司法厅 |
23 |
教育 |
省教育厅 |
24 |
工业和信息化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5 |
民族宗教 |
省民宗委 |
26 |
民政 |
省民政厅 |
27 |
财政 |
省财政厅 |
28 |
农业农村 |
省农业农村厅 |
29 |
商务 |
省商务厅 |
30 |
审计 |
省审计厅 |
31 |
退役军人管理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32 |
国资监管 |
省国资委 |
33 |
林业 |
省林业局 |
34 |
地方金融监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35 |
新闻出版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36 |
电影 |
省电影局 |
37 |
广播电视 |
省广电局 |
38 |
体育 |
省体育局 |
39 |
统计 |
省统计局 |
40 |
国防动员 |
省国动办 |
41 |
医疗保障 |
省医保局 |
42 |
粮食储备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43 |
药品监督管理 |
省药品监管局 |
44 |
档案管理 |
省档案局 |
45 |
地震 |
省地震局 |
46 |
气象 |
省气象局 |
47 |
邮政管理 |
省邮政管理局 |
48 |
烟草专卖 |
省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