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优化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优化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5日
关于优化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3〕24号)《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绿心地区)实际,现就优化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为省人民政府和长株潭三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偿区域
本补偿机制适用于《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年)》所确定的绿心区域范围。北至长沙绕城线及浏阳河北岸,西至长沙市湘江新区坪塘街道—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东至浏阳市镇头镇,南至湘潭县易俗河镇—株洲市群丰镇,总面积约529.79平方公里,具体包括10个县(市、区)、21个乡镇(街道)和106个行政村(社区、林场)。
二、补偿内容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绿心地区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修复和美丽乡村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
1.森林生态保护、质量提升补偿。适用于支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保护管理和质量提升,其中国家级公益林是指国家按有关程序划定并公布的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是经省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划定并公布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是指经申请纳入补偿范围的天然商品林。根据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质量和管护水平予以补偿,包括支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保护管理,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规模经营原则,开展林相改造、提升,优化林分空间与树种结构,促进林分向近自然复层异龄混交林转化,提高绿心地区森林覆盖率,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2.水环境治理生态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河流、水库功能区,包括湘江、浏阳河等自然河流、人造撇洪渠、谷地溪渠和仰天湖、红旗水库、东风水库、石燕湖、云峰湖等地表水体以及水利设施用地。根据水质水量控制情况、水环境保护情况予以补偿,包括湘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河道行洪区外生态化改造与河道整治,水资源梯级调蓄建设和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各类水资源的联调,保障区域用水安全。
3.其他生态用地保护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的林地、湿地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划分)。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配套交通用地及其它用地等。主要用于支持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修缮;溪流生态廊道内草地、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自然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等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建设用地腾退后修复;对沙地、裸地以及因采石、开矿等受损的山体等,推进边坡治理、土壤改良和植被修复。
4.提升生物多样性补偿。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确定的物种补偿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恢复工程,生态廊道连通提质,支持野生动植物监测、拯救保护工程以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程,稳步提升绿心地区生物多样性质量。
5.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生态宜居乡村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业废弃物高值化利用、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全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等。
6.创新型市场化补偿。适用于补偿范围内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生态补偿模式,对新模式予以适当扶持。探索绿心地区与周边社区和园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实行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产业园区共建等多种补偿方式,实现生态补偿方式的多元化。探索“碳汇质押贷款”“碳汇保险”等绿色金融工具,推进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以及碳排放权、碳汇等资源权益指标有序交易。探索构建以碳汇增量为导向的生态修复评价机制。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鼓励绿心地区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场景,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同时,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参与,作为合法市场主体,供给或购买生态产品。
三、补偿资金核定
生态补偿资金是绿心地区根据《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年)》及相关政策要求申报的补助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原则上按项目法分配。由省直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内容和程序,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省级补偿资金原则上不与市州的补偿项目重复,重点支持绿心地区跨流域、跨区域的项目。
四、补偿资金来源
根据《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符合支持方向的中央资金;二是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如省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三是长株潭三市安排的资金;四是根据《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的规定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资金;五是社会捐赠。
五、补偿资金管理
长株潭三市及所辖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生态补偿资金日常管理,认真开展补偿资金绩效自评,将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个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要定期跟踪监管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补偿资金。同时,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地区高水平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加强对森林、湿地、耕地、水系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协调,开展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株潭三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地方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绿心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补偿办法,加大力度做好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研究探索非绿心地区对绿心地区的横向补偿模式。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