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5〕6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湖南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联合编制了《湖南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湖南省电力应急专家库完成组建前,评审专家组暂由湖南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成员参与组成。
附件:湖南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实施细则
湖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湖南省电力行业涉电应急预案的备案与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湘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涉电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电力企业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章 评 审
第三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实用性和预案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编制涉电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组织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涉电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省直相关部门、湖南能源监管办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组由湖南省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与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2人。湖南省能源局负责组建湖南省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相关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前,电力企业应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将本单位编写的涉电应急预案、编制说明、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及其他有关资料提前7日送达相关人员。
第八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一)形式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对涉电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涉电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见附表1)。
(二)要素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实用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涉电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涉电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见附表2~附表4)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第九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判定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评审专家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应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见附表5)分别进行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信息。
(三)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附“评审表”)。
(四)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电力企业应当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在涉电应急预案正式签署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将涉电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抄送:
(一)省属国企(本部)、在湘二级央企向湖南省能源局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和湖南能源监管办。
(二)省属国企、在湘二级央企所属单位、权属企业、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市(州)电力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
(三)民营电力企业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市(州)或县电力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市(州)或县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进行涉电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
(3)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的扫描件。
(4)评审会议记录。
(5)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
(6)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及相关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备案受理单位对电力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对于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对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备案受理单位: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6)。
(二)应急预案目录。
(三)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的扫描件。
(四)专家评审意见的扫描件。
(五)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
(六)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备案受理单位将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报备材料存档,并出具《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登记表》(见附件7)。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备案部门和电力企业分别存档。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可以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开展,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分析涉电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涉电应急预案的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能力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修订工作应参照《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二)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湖南省能源局商湖南能源监管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