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信用惩戒不良行为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fgw.hunan.gov.cn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5:4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推招投标信用领域实现信用惩戒清单化、标准化管理,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信用惩戒不良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限为印发之日2026911

附件: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信用惩不良行为清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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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信用惩戒不良行为清单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实现信用惩戒清单化、标准化与智能化管理,根据《湖南省工程建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55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基本要求

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可实现对部分不良行为的直接判定识别。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关于部分不良行为可由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规定,现就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不良行为进行清单化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对系统自动判定并产生的扣分结果予以采信和使用,并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中予以应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开发维护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检索、认定相关功能,并对全省系统自动判定工作进行监督、复核。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系统功能及本清单,具体实施本区域内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检测、推送上报。

二、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信用不良行为信息清单

交易系统仅基于预先设定的规则与数据比对,对部分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自动识别与判定,具体判定条目、判定依据、判定方式见附表1

三、处理流程

(一)监测与上报。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交易系统的实时监测、比对、分析,对于清单所列情形,应根据系统检测结果生成信用扣分依据进行核对并同步将证明材料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复核

(二)复核与处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推送至全省招标投标统一信用评价系统实施相应信用扣分。

(三)申诉与救济。投标人对信用扣分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交易服务平台提出申诉。相关申诉将首先由推送该信用扣分信息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进行初步技术核实,并依据系统判定规则予以解释说明。若涉及需行使行政裁量权或启动调查程序的事项,则转请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具体流程依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与问责。对于系统已识别且按规定应予判定处理而市交易中心未予推送的情形,一经发现,可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获取并推送至全省招标投标统一信用评价系统实施相应信用扣分,同时将对涉事的市交易中心进行全省通报,相关线索将移交有权处理的纪委监委机关,作为问责依据。

四、其他事项

1、对本清单所列不良行为实施信用惩戒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平台发现的线索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2、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本清单所列不良行为的,亦可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及时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

3、对于本清单之外,或需经调查、取证等程序方能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仍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

4、本《清单》相关表述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

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信用惩戒不良行为清单

类别

序号

不良行为

判定标准

判定依据

守信

承诺类

1

故意不采用类似业绩、奖项信息造成所投项目评审得低分或不得分

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未填报其已有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业绩或奖项的,系统将在生成文件时提醒投标人正确选择,若投标人经提醒后仍不予采纳,判定为不良行为

《办法》第五条、附件1C101

2

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或交易系统中填报的评审关键信息(如时间、主体、等级、类别、规模等)与附件证明资料不一致或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

系统在评审环节自动识别判定为通过(赋分),但经评标专家审核确认为不通过(不赋分),即为投标文件自行填报的关键信息与其上传的附件证明资料存在客观的、可辨识的矛盾。对于同一投标人,若其首次出现此类错误,系统予以记录但不直接判定为不良行为,也不直接进行扣分;若在任意两次投标(含同一项目中出现两处及以上同类错误)中均发生此类行为,则判定为不良行为。

《办法》第五条、附件1C102

3

违反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投标人主要人员重复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其投标文件中列明的主要投标人员未解除行业监管部门履约管控再次参与同类项目投标的

系统将自动校验投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是否在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注册检录平台(主体库)锁定的合同期内,处于不得参与新项目投标的管控状态。若系统显示该人员仍在管控期内,则判定为不良行为。

《办法》第五条、附件1C103

4

投标中使用的主要人员社保或资格资质不在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

系统通过对接社保信息平台或行业资质数据库,核查到投标文件中列明的主要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或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不符则判定为不良行为

《办法》第五条、附件1C105

守信

承诺类

5

开标时未解密的;暗标项目中暴露名称、设置暗记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在规定的开标解密时间内,因投标人原因(投标人原因包含:未使用数字证书正确解密、操作超时、CA锁故障、自身网络故障、未正确配置浏览器、未按时登录等)造成未解密的系统未能成功接收到投标人按规定流程发送的有效解密指令,导致其加密的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则判定为不良行为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要求匿名的暗标内容中,包含了投标人名称、标识、特定编码或个人姓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或存在特殊的、可能用于识别的格式、标记、页眉页脚等设置,并做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则判定为不良行为

《办法》第五条、附件1C106

6

恶意举报被查实的

投标人针对不同项目进行质疑、投诉,被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认定质疑、投诉成立,内超过三次(的直接视为恶意举报,判定为“恶意举报被查实的”不良行为。

《办法》第五条、附件1C109

严重

不良

行为类

7

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含MAC码、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等)、保证金(保函)缴纳账户等出现一致的,多家投标人保函由同一人经办,或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或不同单位投标事项均由同一人或委托人办理等可以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的情形)

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自动检测并比对不同投标文件的底层信息:

文件标识码一致:不同投标文件的创建标识码(HMAC码)、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等一致。

资金关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主体;不同投标人电子保函的申请经办人为同一自然人、电子保函款项的支付账号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

行为关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操作(如文件上传、签章、答疑等)由同一网络终端频繁完成。

系统预设上述关联性阈值,一旦检测结果超过阈值,则可进行判定。

《办法》第六条、附件1 C301

8

盗用他人材料投标,经大数据比对发现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文件内容大面积雷同的

盗用材料: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人员证书、设计方案等材料与其他投标人历史文件高度相似或完全相同,且无合理授权,则可进行判定。

文件雷同: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商务文件等内容重合度超过系统设定阈值,且雷同部分非通用标准内容,则可进行判定。

《办法》第六条、附件1 C304




关于印发《“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信用惩戒不良行为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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