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和二期220千伏送出工程的批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fgw.hunan.gov.cn 时间:2025年04月16日 15:49 【字体: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准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和二期220千伏送出工程的批复

湘发改202542

大唐华银新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和二期220千伏送出工程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八条、《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第二条、《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第五条等规定,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国土相关要求,项目单位提交了核准申请及项目申请报告,符合核准条件。

三、核准内容

1、为了满足永州地区的负荷发展需求,提高供电能力,同意建设新田县新圩站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和二期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编码:2502-430000-04-05-820946),项目单位为大唐华银新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2、建设地点为永州市新田县。

3、主要建设内容为:(1)扩建硒城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个。(2)新建新圩一期光伏电站—硒城220kV线路,线路路径长18.5km,其中单回路架设路径长17.8km,双回路架设挂单回线路径长0.65km,双回路架设路径长0.05km。(3)新建48OPGW光缆,路径长为37.7km

4、项目总投资4318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5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金额标准以上的应委托公开招标,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6、如需对本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有关规定,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请你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8、请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做好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拆迁安置等工作,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9、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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