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望城区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切实强化工作保障,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经报请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附件1:
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相关职责和制度,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统筹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省长担任;副组长若干人,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岳阳、常德、益阳三市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及时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行文,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关工作;研究、协调《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年度工作安排;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根据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的提议,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领导小组安排,根据职能职责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参与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参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落实,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具体任务,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全体会议分别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召开,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3月份召开的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工作,通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生态经济区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10月份召开的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重要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根据讨论的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筹备和实施。每次会议形成纪要。
第十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调度重要工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会议出席人员和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相关市、县和省直部门协助。
四、文件制度
第十一条 公文处理(含电子公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与《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执行,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办理。有关单位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的公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十二条 对需要处理的各类公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建议,供组长或副组长批办时参考。一般事项副组长批办,重大事项组长批办。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文件主要有:通知,用于领导小组成员调整、领导讲话、工作制度、工作举措、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纪要,用于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通报,用于领导小组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等;批复,用于领导小组批复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的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文件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为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发文机关代字为“洞建”。文件主送机关除上行文外,一般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要各市、县党委政府执行或者知晓的,可以抄送各市、县党委政府。
第十五条 文件拟制。领导小组的文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也可指定由成员单位代拟。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签发;代省委、省政府草拟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有关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应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主要经验和应对措施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制定的规划与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关问题研究,认真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和议定事项,推动实施各项政策举措。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切实履行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等职能,加强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事项,具体负责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统筹综合、组织协调、调度服务、督查考核、宣传交流等方面工作。
第二条 统筹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负责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对接。
第三条 综合汇总生态经济区建设相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撰写半年与年度工作总结,针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组织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市县,督促成员单位按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第五条 组织相关部门和市县编制重要专项规划、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包装策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
第六条 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集中支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协调解决重要工作推进和重大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调度跟踪领导小组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重大事项如期推进、落到实处。
第八条 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提供会务筹备、工作记事、文件运转、联系沟通等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沟通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问题,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
第九条 组织研究建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条 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舆情引导和重要典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一条 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与国际国内其他大湖生态经济区、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先进发展经验和模式。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办公室的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未经领导小组许可,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