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规〔2026〕61号
HNPR-2026-02004
各有关单位、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提升投标人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与稳定性,客观反映企业综合信用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5〕521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同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须提供投标人近一年所具备资质实施的对应的全省项目总金额(以竣工时间为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时间判断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无项目金额统计数据的,可采用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中填报方式统计,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推送使用。获取投标人各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实施项目总金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分”一句,修改为:“同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须于每年初,提供投标人上一年度所具备资质实施的对应的全省项目总金额(以竣工时间为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时间判断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业绩金额将逐年进行累加。在进行投标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时,以各资质对应的最新信用评价分和逐年累加业绩金额为计算依据,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二、将《办法》附件1第B100项中的“获取投标人在各行业施工、设计、监理等领域所有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近一年所实施项目总金额”一句,修改为:“获取投标人在各行业施工、设计、监理等领域所有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实施项目总金额”。
三、将《办法》附件1第C109项中的“恶意举报被查实的”修改为:“恶意投诉、举报或异议被查实的”。
本文件有效期限为印发之日至2026年9月11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