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地方高校贫困生,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2、启动条件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明确以市州级为联动机制启动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级。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4、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5、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15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按月测算,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
6、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由市州、县按程序先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年底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与2014年出台的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相比,新修订出台的联动机制实施细则主要有四点变化:一是降低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启动条件由原来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二是增加了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明确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三是明确以市州级为联动机制启动单位。四是保障对象增加了地方高校贫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