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4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疏导养老机构收费矛盾、促进养老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供给力度不断加大,供给模式更加多元,现行《实施意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且将于2023年5月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局、省市场监管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更好地指导本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工作。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4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政策亮点
《管理办法》是因应养老服务情况的当前变化和未来趋势,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实施意见》修订完善而来。全文分总则、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定和附则四部分,共17条。与《实施意见》相比较,更加明晰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更明确具体。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行两类价格管理政策,分别是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并对特别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既规范了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也保障了养老机构的发展权益。
(二)养老人员的利益得到更加重视。对依规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进一步明确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人员,不仅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且在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收费按期计收、调整间隔、信息公开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三)规范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服务收费项目,不仅规定了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四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而且明确每项服务收费项目的内涵。对服务收费标准,指出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养老机构收费的成本构成。对进行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养老机构,规定了申报资料、程序,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了收费调整间隔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五)新增了收费管理类型。参与普惠养老城企合作的养老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供给模式,享受了国有投资,但《实施意见》中没有体现如何进行收费管理。这次编制的《管理办法》明确“参与普惠养老城企合作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执行。”对于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国有企业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既不属于发挥保基功能的公办、也不属于公建民营、更不属于民办养老机构,原没有纳入分类管理。这次编制的《管理办法》,分类作为“公办国营”,明确了收费管理。
(六)细化了收费管理规定。从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养老收费的调整与收取、提供其他服务(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和收费原则、养老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公建国营的非营利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到养老机构的信息公开等更细化具体,特别是专门新列一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