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全省近年来价格改革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政府定价目录进行了认真梳理,对调整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意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二、主要依据
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的调整情况
(一)放开了部分收费项目的政府定价。“重要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所包含的“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和“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改了部分收费项目的内容表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修改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
(三)增加了一类政府定价项目,两项政府定价内容。一是增加了“托育服务”定价项目,其定价内容为“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二是在“教育”收费项目中增加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定价内容,同时“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三是在“交通运输”收费项目中增加了“船舶过闸费”的定价内容 。
调整后,《湖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为13类32项定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