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3〕1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等文件要求,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运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促进全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办法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意见并修改完善。
二、适用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享受国家或地方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从责任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监督、违规认定和处理、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一)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项目单位作为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日常监督管理。
(二)项目建设。提出了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三)运行监督。提出了项目运行过程中日常监督检查措施,明确项目单位每年需提供杜绝掺煤报告,报告将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违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对有违规建设或掺烧煤炭的项目开展违规认定的程序及处理办法。
(五)责任追究。明确了对于查实掺煤发电的农林生物发电项目,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及上级公司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