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9-02001
湘发改价调〔2018〕1008号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口岸办)、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降低口岸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鉴于我省内陆港口不曾提供拖轮和驳船取送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实际情况,取消《湖南省2018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湖南省发改委公告2018年第2号)中拖轮费和驳船取送费等收费项目,各港口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上述费用,确保实现湖南省口岸政府定价零收费。
二、暂停一批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免除海关、检疫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吊装、移位、仓储等相关费用,按照《湖南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湘财外[2018]1号)执行。暂停向货主收取转场费、平移费、过磅费、提退关箱费、插电费、翻仓费、理货费、理箱费(外贸本地箱)、熏蒸消毒费,相关企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规范港口作业包干费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等,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减少上述作业内容,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已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收费项目。
四、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
1、合理设置收费项目。同一服务内容不得以不同名目重复收费,相近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尽可能合并。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2、依法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进出口服务企业要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合理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通过行业串通或利用竞争不充分等议价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收费标准。进出口服务企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提前7天公示。
3、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进出口服务企业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单一窗口”和服务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未经公示收取的费用一律视为违规收费。服务现场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求字体规范、长期固定设置在方便阅读的地方。收费公示不得出现价格“面议”等隐晦公示形式,确需协商议价的项目,须公示最高限价,以利执收对象把控成本预期,执收单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五、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各地发改、财政、交通、商务(口岸)、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对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稳定外贸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督促和指导,规范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转场费、平移费、过磅费、提退关箱费、插电费、翻仓费、理货费、理箱费(外贸本地箱)、熏蒸消毒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交通、商务(口岸)、海关等部门要加快推进通关流程优化,培育公平有序竞争环境,为降低口岸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创造条件。市场监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口岸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进出口环节乱收费行为。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积极运用新媒体等宣传载体,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主动宣传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口岸进出口环节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至2019年3日起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