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HNPR-2018-02031

湘发改函〔2018〕9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重新制定船舶交易服务费的函》(湘交函〔2016〕136号)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规定,现就我省船舶交易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要求,为客户交易提供场地、设施、信息,进行资料审核,开具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录入和报送成交信息,建立和保存交易档案,以及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方可收取船舶交易费服务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实行差额定律累进计费,具体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0.9%;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6%;3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3%。收费对象为交易转让方或受让方(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接此复函后,请及时通知湖南省湘联船舶交易有限公司,规范服务内容和收费行为,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8年7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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