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
实施意见
各市州发改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加快推动我省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建设“绿色湖南”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探索创新城乡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推进岳阳市先行先试,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赢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强化成本监审,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要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积极开拓污水处理费征收渠道,对于暂时随自来水收费困难的建制镇,可采用按居民常住人口定额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非居民按自备水源要求收费。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各地探索根据环保信用评级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结合不同地区农户居住条件和人口分布情况等因素,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济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赢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提供参考。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赢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赢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将飞灰处理和渗滤液处置成本纳入垃圾焚烧处理成本;
2020年底前,全省市、县及建制镇全面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赢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在违法违规行为可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三)加快推进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和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到2020年底前,县城及以上城市要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
(四)建立有利于中水和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中水和再生水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中水和再生水。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五)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提高水价行政决策效率。除城市供水企业除因企业人工、制水成本、管网更新改造等企业内部因素影响水价提高需要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外,凡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终端水价的,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文允许供水企业一律按政策规定相应调整终端水价。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水泥、钢铁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元、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0.3元(钢铁企业加价0.5元)。
(二)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供用电。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车联网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根据扩大清洁能源有效利用,合理节能用能的基本原则,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加强输配价格管理,扩大天然气的利用。进一步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灵敏反映季节性供需变化,引导用户旺季节约用气,淡季扩大使用。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鼓励对可中断用户实行可中断气价格。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对落实不力的要强化问责。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推进。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强化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地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
(三)兜住民生底线。各地要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缓解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培育全社会“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提高全省执行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