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
湘发改能源〔2018〕842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光伏扶贫电站
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能源局)、扶贫办,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实施《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细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湖南能源监管办。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
附件:
湖南省实施《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持续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湖南省具备光照、土地、接网、消纳等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电站产权归贫困村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级抓落实”的管理体制,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落实计划申报、项目备案、验收评估等工作,扶贫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帮扶对象、项目甄别、资金筹措、目录审核、收益分配等工作,电网企业负责落实并网接入、电量消纳、电费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投资建设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见附件1),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原则组织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鼓励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电站建设。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筹措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前,企业已投资入股或贷款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鼓励各地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建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单村电站方式建设,不具备单村建设条件的,可考虑联村建设。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在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应符合《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电网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建设,包括接网工程和接入所需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十条 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按户均5-7千瓦配置。单村建设电站规模不得超过300千瓦,联村建设电站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且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施工应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第三章 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以县级为整体进行验收和评估。验收范围应覆盖全部扶贫电站,验收内容应包括前期手续完整规范、工程建设合法合规、设备性能合格达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等方面。电站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以县为单位形成验收报告(见附件2),上报市(州)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市(州)联合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各市(州)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项目验收和整改工作,审核和汇总项目验收情况,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开展验收抽查、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统筹协调全省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工作,并根据各市(州)上报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将对该县整体验收结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负责组织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期的年度评估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光伏扶贫电站评估报告(见附件3),经市(州)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扶贫办形成结论后向全省公开。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全省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工作。市(州)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站运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电站运维管理工作体系,按照“一县一企”原则组织电站运维工作,制定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明确运维企业的职责范围、运维要求和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电站所在地市场、人工等因素,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费用在项目收益中按比例计提并纳入电站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有关信息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件规定,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光伏扶贫电站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
(一)光伏扶贫电站建成后,由县(市、区)进行项目录入,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
(二)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将优先申请拨付。其中,省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光伏扶贫项目,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其他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光伏扶贫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三)县级政府应明确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工作。县级电网企业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应结算主体的指定账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指定结算机构账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各项目村。
第二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2017]61号)、《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湘扶办发〔2018〕1号)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光伏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按时完工的项目,撤销其光伏扶贫电站资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撤销其光伏扶贫电站资格。上述情况将予以通报,并上报省扶贫领导小组,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失信目录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光伏扶贫电站的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对违规建设、采用劣质设备建设扶贫电站、疏于运维导致扶贫电站故障频发等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弄虚作假、信息失真、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套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等地区和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收回补贴资金、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失信目录等惩戒措施,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的集中式电站以及户用电站,参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及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 1、XX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XX县光伏扶贫电站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3、XX县光伏扶贫电站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XX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基本情况与扶贫目标
(一)基本情况
1、县域自然地理概况
2、社会经济、能源资源状况
3、贫困现状分析
4、太阳能资源条件
5、交通运输条件
(二)扶贫目标
根据本县贫困村、贫困户规模与分布,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现状,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条件等基本条件,提出本县光伏扶贫总体目标与拟解决贫困水平。
二、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
结合建设县域内贫困现状和建设条件,提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数量与装机规模。
三、光伏扶贫电站接入系统和消纳条件分析
结合县域内网架结构及电力负荷现状,负荷预测情况,分析光伏扶贫电站接入电网和消纳条件。
四、建设技术方案
结合县域内各场址的建设条件,编写光伏扶贫电站的技术方案。
五、建设进度安排
根据本县贫困村、贫困户规模及扶贫需求,提出本县扶贫项目分批建设方案。
六、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方案
提出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方法和保障措施,保障区域内光伏扶贫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七、工程概算
根据本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列出项目概算表。
八、资金筹措方案
提出本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案。
九、扶贫效益及分配
根据本县扶贫电站建设规模,结合贫困户情况,分析扶贫效益。
十、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拟采取的配套支持措施。
十一、附件
相关部门提供的支持性意见。
附件2 :
XX县光伏扶贫电站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期手续完整规范情况
(一)建设情况总体说明
电站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地点、竣工时间等。
电站建设方案:光伏组件安装、光伏基础及支架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建设方案。
(二)电站选址
电站场址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是否为自然保护区,是否占用了基本农田;场址是否避开河流、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下沉、易燃易爆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区域;场址区域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村。
(三)国土、林业、环保、电网等相关部门批复意见
(四)扶贫对象
电站受益对象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电站帮扶贫困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每户配置容量是否符合光伏扶贫规模配置标准。
二、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情况
(一)电站建设
电站规模和建设周期是否与下达计划一致,因特殊情况而调整的,是否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电站项目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电站围栏、安全警示、场内通水、指示牌是否建设到位。
(二)项目监理、EPC承包方等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按要求出具竣工报告文件。
(三)环境保护、消防
电站造成的环境影响,电站消防采取的方式。
(四)竣工专项审计报告
三、设备性能合格达标情况
(一)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选择
采用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的厂家、设备型号及数量,及其主要的技术参数。
(二)各设备认证情况
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是否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相关的认证证书。
(三)电站运行
电站是否做到按期全额上网,是否达到预期发电量;是否制定运维管理办法或制度,是否委托专业运维企业开展电站运维;是否有电站发电量、日常巡查、故障报修、运维等日志报表。
四、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一)管理机构
电站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建立健全。
(二)收益分配
电站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对象的程序;收益分配监管机制;收益分配结果公开公示等。
附件3:
XX县光伏扶贫电站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县域光伏扶贫电站规模与分布,结合项目运行情况简述项目扶贫效益分配情况。
二、光伏扶贫电站年度建设、运行情况
(一)电站建设情况
说明建设进度、建设质量、重大变更等。
(二)电站运行情况
说明各月及全年运行情况,包括电站运行质量、发电量、维护等工作。
三、补贴发放与效益分配
说明补贴发放、电站效益分配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说明年度建设及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表3-1 XX县光伏扶贫电站评估信息汇总表
序号 |
电站 代码 |
发电 户号 |
电站名称 |
电站 类型 |
电站容量 (kW) |
电站运行 质量 |
年发电量 (kWh) |
电站电费收入 (万元) |
运行存在的问题 |
解决 措施 |
备注 |
1 |
**** |
|
***光伏扶贫电站 |
村级电站 |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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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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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XX县XX村光伏扶贫电站评估信息表
月份 |
发电量(kWh) |
运行质量 |
维护工作说明 |
备 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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