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8〕187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推进教育收费机制改革纵深发展,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根据湘发改价费〔2017〕670号文件,我省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将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以下简称“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为防止“一放即乱”收费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学生和校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校车运行服务的健康发展。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现就加强校车运行服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作出如下规定:
一、监管范围
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和校车经营者。
二、监管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校车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树立校车服务的良好形象,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校车运行服务收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监管:
1、校车经营者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需要和运行成本,并考虑政府投入、财政奖补、运载率、运营线路等合理补偿因素确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
3、制定和调整校车运行服务收费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及学生家长等服务对象的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校车经营者需完善校车的安全配置,不得以增加原本属于校车标配的设施为由调整收费标准,或另外收费。
5、凡需乘坐校车的学生(幼儿),必须坚持自愿乘坐原则,禁止任何强制乘车并收费牟利行为。
6、校车运行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次数、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7、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需由校车经营者对社会公示,校车经营者也应在校车收费处醒目位置,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公示。
8、校车经营者除校车运行服务收费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禁止对已经缴费或购票上车的学生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9、校车运行服务可按月、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10、鼓励校车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加强自我规范管理。
三、监管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加大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力度,及时制定具体运行服务实施和收费监管细则,防止校车运营环节出现乱涨价、乱收费现象,努力营造我省校车运营服务的良好秩序。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8年2月2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