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办法》的通知

HNPR201802028

  

湘发改价调〔2018〕40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价格行政决策

征求意见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现将《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保障本办法的落实。

 

附件:《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5月22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调定价行为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改革的社会监督,提高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价格行政决策,主要是指:

(一) 制定和调整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制定和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出台对公众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重大价格改革措施。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做出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以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未按本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议,不得做出价格决策。

第四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公布待决策重大价格行政事项主要内容、依据及成本监审情况、产生的影响等,就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以保障价格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向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举行价格听证或召开听证座谈会。

1、对列入《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2、对未列入《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依定价权限组织听证或召开听证座谈会。

3、听证座谈会参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向社会公布重大价格决策征求意见稿。

对未列入《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且无其他听证必要的重大价格决策,应以通过在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当地主要媒体等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价格决策主要内容、依据、对相关方面的影响等。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发布重大价格决策征求意见稿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1、采用专家咨询论证的,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价格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结构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2、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做出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形成正式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结果。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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