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19〕55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我委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范化,根据《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我委在政府投资审批、企业投资核准、政府定价、招投标管理、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执法全过程中留存归档的文字材料、音像资料、请示报告和法律文书等。

第三条规范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保证。各行政执法处室(单位)要加强案卷管理,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留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不同的记录方式,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明确案卷承办人,负责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案卷承办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有关文书和音像资料;案件办结后,应当全面整理,及时进行立卷并归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1.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项目申请报告(按文本格式);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评议意见(如有);

6.法制审核意见(如有);

7.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8.送达回执或签收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项目申请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项目审批依法应当具备的前置条件(视项目情况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

7.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评议意见(如有);

8.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如有);

9.财政部门关于资金来源的意见(如有);

10.法制审核意见(如有);

11.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12.送达回执或签收文件;

13.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企业投资核准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包括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书、延期或不予延期决定书、调整或不予调整决定书)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项目申请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审批依法应当具备的前置条件(视项目情况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

6.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评议意见(如有);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如有);

8.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如有);

9.法制审核意见(如有);

10.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11.送达回执或签收文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政府定价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价格审批文件;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定价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如有);

4.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和行业影响的调查分析材料;

5.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测算报告;

6.专家论证材料(如有);

7.征求意见材料(开展听证的除外);

8.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及相关音像资料(如有);

9.制定价格方案;

10.合法性审查意见;

11.集体审议意见或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

12.按规定报请省政府审批的请示文件(如有);

13.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招标事项核准批复文件;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核准申请文件;

5.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

6.申请自行招标的相关材料;

7.国有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证明材料;

8.法制审核意见(如有);

9.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10.送达回执或签收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检查(调查)通知书;

4.调查询问笔录;

5.证据目录;

6.案卷讨论记录;

7.事先告知书;

8.当事人申辩材料;

9.听证通知书(如有);

10.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

11.法制审核意见(如有);

12.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13.送达回执或签收文件;

1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投诉处理决定书;

2.委领导的签批意见(包括发文稿纸和办文说明)

3.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4.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5.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6.调查笔录;

7.收集的证据材料;

8.法制审核意见(如有);

9.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10.送达回执或签收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各案卷管理工作承办人应当制作卷宗目录,并按顺序填写案卷内材料名称。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音像资料等必须完备。案卷档案应当符合《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并便于长期保管。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完成后的三十日内装订完毕,并按照委机关档案归档有关规定将案卷移交委档案室保管。

档案室有权对移交归档的资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案卷,可退回给相关处室重新整理、立卷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纳入委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法规处牵头,会同办公室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案卷缺失和内容不规范的问题。

因立卷不及时、案卷管理不规范等致使关键证据等材料丢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处室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法规处每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选送部分执法案卷接受评查。评为优秀案卷的,给予通报表扬;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过程中视情况修订完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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