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20206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巡视的整改要求,规范我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核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可研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单位向我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具备有关招标的内容,具体包括: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4、其他有关内容。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

上述招标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审查处室应当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单位予以补充。

二、严格依法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

各有关处室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应当结合项目单位申请意见及申报材料,依法审批、核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有关规定明确的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非国有投资为主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其中,拟核准为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会签法规处。招标审批、核准意见作出后,除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外,原则上不再变更。

三、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衔接

各处室和单位在审批、核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项目单位的联系,指导其在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完善有关招标的内容。对于招标审批、核准意见与项目单位申报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国家对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批、核准招标事项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请与法规处联系。

附件: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相关规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42        

抄送:各市州发改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42日印发


附件: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相关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节选)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节选)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节选)

第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不招标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四、自行招标的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节选)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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