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内容:
1、省物价、建设湘价服(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供水、供电 供气通讯、有线电视 安全监控、信报箱的开通到户费用一律计入商品房成本,不得在购房合同价外收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七项,其中供水、供电、供暖三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四项由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这两个文件在计入成本的方法上有冲突,目前购房群众因开通费问题发展到群体性上访,请省发改委尽快答复。
答复内容:
您从省发改委网站主任信箱关于请明确商品房价格政策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第24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原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 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于2014年7月1日已失效。
二、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七项开通费是否计入开发成本或房价,以《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省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