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 总队、统计局七部门修订出台《湖南省社会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1-20 00:00

  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自2010年建立以来,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通过广泛征求省直、各市州相关单位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统计局七部门修订出台了《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2016〕104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地方高校贫困生,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2、启动条件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明确以市州级为联动机制启动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级。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4、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5、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15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按月测算,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 

  6、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由市州、县按程序先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年底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与2014年出台的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相比,新修订出台的联动机制实施细则主要有四点变化:一是降低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启动条件由原来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二是增加了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明确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三是明确以市州级为联动机制启动单位。四是保障对象增加了地方高校贫困生。 

  附件: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6〕1049号) 



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 总队、统计局七部门修订出台《湖南省社会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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