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函

发布日期:2018-11-14 00:00

湘发改函〔2018264

各市州发改委、直管县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11月抄见电量起,对全省电网(含地方电网)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实行最高限价,即终端用户电价不得高于《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电〔201811号)文件规定的“预购电”价格(0.919/千瓦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11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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