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发改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党组[2015]10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中共湖南省发改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湖南省发改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5年6月4日
附件:
中共湖南省发改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及省第十届纪委第七次全会暨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委党组和驻委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发改工作服务“四化两型”、促进富民强省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全面落实党组的主体责任
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委党组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严明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2、统筹谋划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会议和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工和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委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4次。
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发改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委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4、制约监督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输送为重点,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权力度,公开我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制定《省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制度》、《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选好用好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梳理修订我委干部管理制度,改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认真抓好干部轮岗交流,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全委开展“执行力建设年”活动。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7、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形势教育、纪律条规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在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加大警示教育的同时,加大对正面典型的挖掘和宣传力度,发挥好榜样和表率的作用,传递正能量。
8、当好坚强后盾。大力支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委党组书记的责任。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
1、履行总责主责。负责落实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2、亲自组织推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每年亲自讲廉政党课,认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存在的问题。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3、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严格教育管理。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担当分管责任。协助委党组书记落实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委党组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和指导分管处室、委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处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防控。督促分管处室、委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惩防体系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2、加强日常监管。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处室、委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向委党组书记报告。每年年底要组织分管处室、委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带头写出年度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述职报告,督促副处级以上干部完成年度述廉述责报告。对分管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加强经常性教育,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每年至少一次与分管处室、委属单位的负责人开展廉政谈心活动,坚持抓早抓小、常抓常管,对分管处室、委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带头廉洁从政。带头遵守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带头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支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组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委党组和省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工和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及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深化作风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兼职纪检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干部作风检查,严格工作要求,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制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五)创新机制制度。进一步清理和修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协助委党组健全反腐败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有效约束权力行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六)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用权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七)强化警示教育。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形势教育、纪律条规教育、岗位廉政教育,采取收看警示教育片、违纪违规人员忏悔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八)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主责主业,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监督执纪主业上。建立由纪检监察专职队伍、兼职纪检监察员、社会监督员参加的“三位一体”联动机制,同向发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相关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九)纪检组长负监督总责。纪检组长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推动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决惩治腐败。要认真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要求,做到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反腐败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纪检组长在委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制度,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起来。
四、强化保障措施
委党组和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工作督导,层层传导压力,健全保障制度,创新保障措施,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一)实行“签字背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初委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委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
(二)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书面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同时报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分管委领导要结合书面报告情况,适时听取分管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适时向委党组书记报告。每年年底,委党组及党组书记、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必须将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分别向省委和省纪委进行书面报告。
(三)实行述责述廉制度。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述责述廉活动。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副处级以上干部一般实行书面述责述廉,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
(四)实行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委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及其他委领导,委纪检组长、分管领导与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党员干部,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加强党内监督,推动责任落实和干部清正廉洁。委党组书记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委纪检组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廉政谈话和约谈要建档立卷。
(五)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在每年年底,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对委机关处室及委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尤其是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度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我委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三查”的工作机制。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懈、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对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实行“一案三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