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002/2016-0013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6-08-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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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6〕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包农村公路,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乡镇(包括涉农办事处)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涉及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乡镇安监站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控设施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必要经费。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公路养护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公路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级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任务。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农村客、货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标准,切实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判形势,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牵头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实施重大隐患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根据农村赶集日、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特点,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成员单位,开展常态联合执法检查。

  (二)加强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各地要依托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村(居)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协办、代办机动车登记、驾驶人审验、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业务。乡镇政府要明确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推进村级交通安全劝导队建设。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以及城市(含中心镇)周边的行政村(包括涉农社区)要建立交通安全劝导队,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牵头,村组干部或志愿者参加。

  (四)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根据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农村交警中队。进一步充实农村交通民警队伍,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年轻民警担任农村交警中队长。进一步加强农村交警中队业务用房及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酒精测试仪、执法记录仪、办公用电脑等装备。

  (五)重点破解五类车辆管理难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农村营运客车、微型面包车、摩托车、校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五类车辆的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超员,微型面包车非法营运,非客运车辆载人,报废(拼装)车上路,摩托车无牌、无证、无头盔及违法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六)统筹发展农村客运。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乡镇、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并设置客运班线停靠点或者招呼站。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

  (一)加强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 号)要求和公路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标准,将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全省为7000公里以上农村公路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到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乡道以上及通客班车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

  (二)加快公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先国省干线公路、后县乡公路"的原则,加快地方公路交通安全检查站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备建设,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互补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开发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进资源信息共享,实现动态采集、管理、预警和跟踪考核。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整合客运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立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运输车辆、企业和站场的动态监管。

  四、实施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实施考核评价。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科学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实施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计划,完善由交通民警、乡村干部、教师、乡镇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劝导员等组成的全覆盖农村宣传网络。各类媒体要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应开设2次以上交通安全课,切实增强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细化工作措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制订出台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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