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就审查制度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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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6-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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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就审查制度进行解读

  今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8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大力倡导和普及竞争文化,近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接受有关媒体采访:

  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哪些必要性?

  答: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当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国务院34号文件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四类标准、五项措施”。

  (一)三个结合

  一是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强化外部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

  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在着力规范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同时,对逐步清理现有政策提出了要求。

  (二)四类标准

  国务院34号文件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国务院34号文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上述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遵循,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三)五项措施

  从五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实:

  一是分步实施,自今年7月起,省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明年1月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加强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省财政厅、国资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具体指导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是不定期检查和定期评估。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条件成熟时,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五是强化执法,要根据《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时公布案件情况,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也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下一步关键是要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省落地生根,发挥作用。

  问:为什么采取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方式?如何保障审查结果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答:国务院34号文件明确了审查的方式,是以自我审查为主。当然,也强调外部监督,应该说是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这主要是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和实际情况,同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我们采取自我审查为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

  第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模式相衔接。根据《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纠正。现在我们的《反垄断法》也是要靠相关机构自己来纠正的,执法机构也是提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第二,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更为了解,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第四,借鉴了国际经验。

  从国际上来看,除了欧盟之外,韩国、日本、新加坡等,都采取自我评估的方式,必要时征求竞争主管机构的意见。

  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国务院34号文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的措施:

  一是制定标准。国务院34号文件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这实际上是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具体标准包括: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是加强监督。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要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追究责任。国务院34号文件强调,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是要问责的。

  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是自我审查加上三大保障机制这样的模式,这也是现阶段最为现实可行的方案。

  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只是针对新出台的政策,还是对现有的政策也有相关的规定?

  答:国务院34号文件对政策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着力规范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这个很明确,从7月1日起,省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以后符合要求的,也就是说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减损的政策是可以出台的。如果存在限制竞争的情况,制定机关自己要进行纠正。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提醒纠正,这是对于新政策采取的措施。

  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这一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对存量政策,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级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做法要进行清理。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其历史原因,所以对存量的清理提出来要科学审慎地推进,就是要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

  第一,根据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在2017年6月前清理完毕。

  第二,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可以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

  总的来讲,对新出台的要严格规范,对存量要逐步地、区别情况的分类处理,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有利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力,所以无论是对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调结构,都是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的。

  问:国务院34号文件规定例外情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确定例外的依据是什么?例外规定的出台会不会为制定机关不做公平竞争的审查开了口子?

  答:国务院34号文件明确提出来对妨碍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不能出台,实际上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我们从用词可以看出来,都是“不得”,18个“不得”。目的是要给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或者说对政府的行为要有明确规范的标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就是要予以纠正,要禁止出台,所以这个是明确的。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这也是国际的惯例。

  国务院34号文件还提出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限制政策是不可或缺的,就是要防止例外情形的滥用。实施例外政策,要符合规定的四个情形,要说明是不可或缺的,不能简单套用。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换言之,该政策措施不会对市场整体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这实际也是给了一个明确的要求。此外还明确规定,对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实施例外政策是有监督的。总体来说,国务院34号文件既为实施例外情形留出了空间,同时也为防止滥用例外情形,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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