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7-0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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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8-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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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完成节能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2016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为确保我省贯彻落实好《办法》,指导各市州开展好能评工作,我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7]22号,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各市州和省直管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学习宣传,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重点落实好4个方面工作:一是国家发改委、省本级负责审核立项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余项目,由项目审核立项所在市州(本级)、省直管县发改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待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项目节能报告应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三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四是进一步强化项目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原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取消,停止办理审查。

  三、新《办法》内容的主要变化

  1、国家发改委不再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凡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交由省发改委负责。

  2、前置审查分类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仍作为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

  3、提高节能审查标准。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提高到年综合用能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国家发改委将制定并公布免于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大幅减少了需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监管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市州实施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

  5、突出能耗“双控”管理。明确把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双控”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促进实现全省能耗“双控”的重要作用。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严格节能审查,完善制度和程序,重点做好对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等内容的审查。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节能报告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将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出台《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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