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改委解读《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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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3-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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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发改委解读《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

  日前,《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方案》做了解读。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治理,多轮次派出中央环保督察组铁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强省建设,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发展导向,加快构筑我省“一湖三山四水”的生态屏障,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奠定坚实基础。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吞吐长江,消纳湘资沅澧四水,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方面举足轻重。从2013年开始,我省启动了湘江保护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推动实施3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开始实施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五大专项行动,去年底全面完成了主体任务,今年开始启动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三年计划,前期的治理突出了湘江和洞庭湖两大重点,但长期高负荷发展,导致“一湖四水”流域积累的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污染成因相对复杂,治理难度大,治理周期长,为系统抓好湘资沅澧“四水”上游环境治理,减少输入性污染,为洞庭湖环境治理腾出容量、减轻负荷,构建上下联动、流域共治的治理机制,我省印发实施《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实行水陆统筹、河湖联动、建管并举,系统推进资江、沅江、澧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和防洪能力提升,构建起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格局,建设水清、河畅、岸绿的生态水网。

  问:综合整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总体目标上,通过3年集中整治,到2020年,“一湖四水”流域河湖水质优良率达到93.3%,其中洞庭湖水质总磷≤0.1mg/L,其它指标达到III类。

  具体目标上,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以及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在污染治理方面,全流域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实现全覆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以上。省级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5%以上。

  针对非法采砂、侵占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在生态修复方面,全面规范河湖采砂行为,对流域已侵占破坏湿地进行修复,有序退出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的杨树。修复动植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针对保障长江流域防洪安全,加快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实现有计划分洪。全省城镇防洪闭合圈基本形成,基本达到抵御1954年型洪水标准。

  问:综合整治的任务是什么?整治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围绕十二大任务,重点实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全面禁止;实施非法采砂整治工程,采砂秩序全面规范,建立起合理采砂的长效机制;实施城镇与园区污水处理提升工程,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全省地级市建成区170条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洞庭湖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实施湖区清淤疏浚工程,洞庭湖区大中型沟渠、大小塘坝全部完成清淤疏浚;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全流域65万亩被侵占破坏湿地完成修复,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实施生态涵养带建设工程,建立起覆盖全流域的生态涵养带,水土流失导致的洞庭湖淤积减缓;实施河道整治与保洁工程,已破毁河道基本修复,河岸垃圾得到全面治理;实施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实施水源地及重点片区保护治理工程,基本完成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全面完成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任务;实施防洪减灾能力提升工程,城镇防洪闭合圈基本形成,防洪能力明显提升。

  问:综合整治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答:政策支持方面,除积极争取国家加大项目布局和资金倾斜外,下一步省财政研究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整治。相关市州、县市区相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增强企业主动减排动力。

  体制机制方面,我们已启动了《湖南省洞庭湖条例》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审定发布,实现“一湖四水” 环境治理的上下联动和流域共治。目前,正在加快建立“一湖四水”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统一保护、统一治理,形成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

  责任落实方面,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主体责任,省直部门监管责任。以考核压实责任,把“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公布工作情况,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各地治理完成情况与省里对市县的项目安排、转移支付挂钩,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树立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

  社会动员方面,深入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资源、保护生态的浓厚氛围。

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年度任务及目标责任安排(2018-2020年)

序号

重点工程

治理目标

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

1

养殖污染整治工程

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完成洞庭湖区国有渔场50万亩池塘水环境改造。

2018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完成洞庭湖区20万亩国有渔场水环境改造。

省农委、省环保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完成洞庭湖区15万亩国有渔场水环境改造。

2020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完成洞庭湖区15万亩国有渔场水环境改造。

2

非法采砂整治工程

全面清理整顿违法采砂码头。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采砂。规范采砂活动,避免采砂对水环境造成破坏。

2018

1、完成采砂规划编制审批,从严控制采砂范围和开采总量,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

2、全面推进砂石码头整治,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非法砂石码头立即关停,有序推进关停砂石码头生态功能修复。

3、全面禁止流域内自然保护区等敏感水域采砂,实施24小时严格监管。

4、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运砂船只,登记造册,安装卫星定位,指定停靠水域。

5、依法对无证采砂船只暂扣、封存或拆除采砂设备。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和无人认领的涉砂船只切割解体。

6、严格砂石交易管理,建立采、运、销在线监控体系,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注明产地、重量、销售目的地等信息。

7、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视为非法砂石交易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8、全面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引导过剩产能加快淘汰,严控大功率采砂船。

9、向社会发布公告严禁新增采砂产能,严查建造、改造采砂船只的企业和个人。

10、对新建造、改造、外购的采砂船只不予登记和办理相关证照。

11、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12、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重要工作内容。

13、研究制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

非法采砂整治工程

 

2019

1、持续推进《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2、持续推进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和无人认领的涉砂船只切割解体。

3、持续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引导过剩产能加快淘汰,严控大功率采砂船只。

4、持续加强河道采砂的采、运、销在线监控,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5、继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020

1、持续河道采砂的采、运、销在线监控,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2、开展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经营整治活动,严查公职人员纵容包庇非法采砂行为,打击采砂保护伞。

3、继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3

城镇与园区污水处理提升工程

2018年到2020年,新建城市污水管网30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日,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018

新建城市污水管网11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103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新建城市污水管网10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77处。

2020

新建城市污水管网9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120处。

4

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地级城市及洞庭湖地区消除比例达到95%

2018

地级市完成消除比例达到80%,洞庭湖县市区完成前期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地级市完成消除比例达到90%,洞庭湖县市区启动整治工作。

2020

地级市完成消除比例达到95%,洞庭湖县市区基本消除。

5

湖区清淤疏浚工程

2020年,湖区沟渠塘坝实现全面清淤。

2018

启动湖区沟渠清淤疏浚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沟渠清淤1.94万公里,塘坝清淤2.65万口。

省水利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完成沟渠清淤1.92万公里,塘坝清淤2.66万口。

2020

完成沟渠清淤2.07万公里,完成小型塘坝清淤5.6万口。

6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2020年,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65万亩,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内杨树。

2018

1、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25万亩。

2、按照《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杨树退出方案》,退出30%杨树。

省林业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1、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25万亩。

2、按照《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杨树退出方案》,退出40%杨树。

3、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

2020

1、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15万亩。

2、按照《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杨树退出方案》,退出30%杨树。

3、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

7

生态涵养带建设工程

2020年前,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80平方公里;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43.8平方公里。完成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60万亩,提质改造30万亩。

2018

1、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2、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14.6平方公里。

3、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20万亩,提质改造10万亩。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1、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2、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14.6平方公里。

3、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20万亩,提质改造10万亩。

2020

1、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2、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14.6平方公里。

3、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20万亩,提质改造10万亩。

8

河道整治与保洁工程(船舶污染防治)

2020年,船舶生活污水偷排、直排水体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危化品水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有效防止危化品水路运输泄露重大事故的发生。危化品水路运输泄露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河道保洁体制机制、监管体系、考核制度全面完善,装备设施、工作经费均有保障。

2018

1、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及含油废水直排、船舶倾倒垃圾等问题;严查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完成现有400总吨以下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条件的200艘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任务。

3、完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18个收集点建设任务。

4、引导地方政府启动建设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水上设施。

5、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6、委托权威的第三方安评机构对全省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估,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一单四制”举措督促整改。

7、支持岳阳市、长沙市、常德市、益阳市、衡阳市等5个市强化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应急队伍完善、装备提升及物资储备。督促岳阳市、长沙市、常德市、益阳市、衡阳市等5个市制定危化品水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8、加强河道保洁宣传,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善河道保洁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河长制年终考核,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水面垃圾打捞装备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1、持续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完成现有400总吨以下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条件的200艘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任务。

3、启动四水区域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

4、引导地方政府完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18个收集点水上设施建设。

5、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6、持续开展全省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估,抓好督促整改。

7强化危化品水路运输船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

8、进一步扩大保洁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现代化监管水平。

2020

1、持续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完成四水区域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

3、引导地方政府完成四水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水上设施建设。

4、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5、持续开展全省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估,抓好督促整改。

6强化危化品水路运输船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

7、建立河道保洁长效机制与监管体系。

9

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100/日,完成46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推进农村垃圾污水专项治理,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

2018

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餐厨垃圾建设开展前期工作;完成19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启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40%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开工建设;餐厨垃圾项目开工建设;完成14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完成40%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2020

完成省政府下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餐厨垃圾项目建设完工;完成13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完成20%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10

水源地及重点片区保护治理工程

消除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确保重点片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8

20186月前,基本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大通湖、桃花江片区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完成30%的整治任务;开展县级以下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2019年,持续推进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大通湖、桃花江片区完成70%的整治任务。

2020

2020年基本完成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大通湖、桃花江片区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11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

全面提升水、气、重金属环境质量;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全面达标并稳定在Ⅲ类标准内;水、气、重金属已达标的区域不得出现恶化现象;目前重金属不达标水体,到2020年除因背景值较高的区域外,其他水体全部实现达标。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

2018

株洲清水塘及其周边地区基本完成规划内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开展遗留污染治理,将企业搬迁、污染场地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同步进行。湘潭竹埠港及周边地区深入实施竹埠港区域、湘潭锰矿地区遗留废渣治理,消除区域风险隐患,强化涉重监管能力建设。衡阳水口山及周边地区以曾家溪、康家溪水质改善为目标,基本完成水口山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水口山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进一步优化调整企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并在完成源头控制和河道尾砂治理示范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推进甘溪河、陶家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娄底冷水江地区基本完成历史遗留废渣治理,进一步优化涉锑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深入开展保留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修复,确保青丰河、涟溪河砷达标,锑浓度大幅削减,有效改善区域生态水平和水环境质量。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以遗留废渣(尾砂)、污染场地整治等为重点继续推进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流域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整治方案,完成40%的整治任务。

2020

以遗留废渣(尾砂)、污染场地整治等为重点继续推进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流域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整治方案,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12

防洪减灾能力提升工程

完成对11个重点垸与58个一般垸一线堤防应急处险处理;基本完成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在多灾易灾的县市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

2018

启动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新建装机1.77万千瓦、改善装机1.20万千瓦,全面推进重要堤防应急工程前期工作,同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

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根据国家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全面实施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争取启动重要堤防应急工程。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2020

基本完成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加快实施重要堤防应急工程和减灾能力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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