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环资〔2017〕2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必须按照新《办法》进行节能审查。这对我省从源头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参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我委将研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现就现阶段有关具体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各市州要对照《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开展有关宣传工作,根据《办法》要求,衔接好项目节能审查的流程,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实施节能审查工作。 

    二、落实审查要求。按照《办法》要求,由国家发改委、省本级负责审核立项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余项目,由项目审核立项所在市州(本级)、省直管县发改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强化项目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原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取消,停止办理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对照《办法》要求,统一规范编制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待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项目节能报告应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严格开展审查。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严格节能报告编制质量,完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和程序,突出做好对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等内容的审查。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节能报告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pdf

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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