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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各市州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维护公路车辆救援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是各级政府应急工作的一部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救援资质的有关单位按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或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拖行、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包括尸体转运)等救援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或委托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事故救援现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交通和救援秩序,确保尽快恢复交通。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高速公路施救设备配备的标准和需要配置救援车辆、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各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事故或故障车辆未占用行、超、应急车道)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四、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实际,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现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属经营服务行为,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突破,允许下浮执行,并主动向交款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税务票据。
六、明确货物保管服务责任。货物保管费是指货物存放于仓库内,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救援服务单位保管载有货物的车辆时,应与车(货)主签定车辆、货物保管协议,未经车(货)主同意,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装卸、移动、保管货物,强行收取货物装卸、保管费用。车载货物需要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3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车载货物不需要保管的,救援服务单位只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不负责保管货物。应货主要求,转运至停车场的货物,救援单位应以篷布遮盖等方式进行妥善保管,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4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存放于救援服务单位仓库内和停车场由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服务单位负责赔偿。
七、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3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 |
附件:
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 说 明 | |||
一、拖车服务 | 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基价 | 每增加1公里加收(元) | |||
一型车 | 280 | 15 | ||
二型车 | 380 | 20 | ||
三型车 | 450 | 22 | ||
四型车 | 500 | 25 | ||
五型车 | 580 | 27 | ||
放空费 | 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
二、吊车服务 |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 |||
| 收费标准 | |||
一型车 | 1000元/车次 | |||
二型车 | 1100元/车次 | |||
三型车 | 1800元/车次 | |||
四型车 | 2200元/车次 | |||
五型车 | 2500元/车次 | |||
三、货物转运服务 |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 |||
| 收费标准 | |||
转运 | 货物 | 400元/5吨 | ||
尸体 | 400元/具 | |||
装卸 | 80元/吨 | |||
四、保管服务 |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车辆 | 一型车 | 10元/天辆 | ||
二型车 | 15元/天辆 | |||
三型车 | 20元/天辆 | |||
四型车 | 22元/天辆 | |||
五型车 | 25元/天辆 | |||
货物 | 普通货物 | 10元/天立方米 | ||
危化货物 | 20元/天立方米 | |||
五、车辆抢修服务 |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拆补 轮胎 | 一型车 | 130元/条 | ||
二型车 | 140元/条 | |||
三型车 | 150元/条 | |||
四型车 | 160元/条 | |||
五型车 | 170元/条 | |||
拆装轮毂 | 170元/个 | |||
切割 车体 | | 250元/车次 | ||
六、货物吊装服务 | 1、翻落在路基内人工无法装卸的货物,需使用吊车吊装的,收费标准参照吊装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翻落在路基外的货物需要吊装的,吊装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2吨(含2吨)以下 | 1000元/车次 | |||
2-5吨(含5吨) | 1100元/车次 | |||
5-10吨(含10吨) | 1800元/车次 | |||
10-15吨(含15吨) | 2200元/车次 | |||
15吨-20吨(含20吨) | 2500元/车次 | |||
20吨以上 | 2800元/车次 | |||
七、现场清理服务 | 事故车辆救援作业完成后,现场需进行打扫清理的,根据清理的工作量由车主和救援单位在该标准内协商确定,收取现场清理服务费。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一型车 | 100元 | |||
二型车 | 200元 | |||
三型车及以上 | 300元 | |||
注: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拖车、吊车、转运服务过程中,被救援车辆严禁载人。救 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人员转运服务的,可参照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或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取人员转运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