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印发《湖南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全过程安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消防救援局
湖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湖南省电化学储能电站全过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功率500千瓦及以上且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规划设计、建设调试、运行维护、退役处置全过程。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条 储能电站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选址布局应统筹考虑安全、环境、电网接入等因素。站址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腐蚀性气体场所、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水电解制氢/燃料电池储能电站不应设置在办公区、居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储能电站应与周边建(构)筑物、交通设施等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GB/T51048-2025)规定。
第四条 储能电站的设计工作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坚持安全优先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单位应尽早对接电网企业,确保储能电站设计满足电网安全需求。
电池设备舱应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检修救援便利的场所。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设备舱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及屋顶。设置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的储能电站,电池设备舱与其它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同防火单位的电池设备舱之间应保持安全防火距离,或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火墙。
电气主接线应根据接入电压等级、规划容量、系统设备特性等条件确定,配置可快速、准确切除故障的保护装置。
应合理设计和配置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冷却系统,通风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
第五条 储能电站审慎选用梯次利用电池。选用梯次利用电池的,需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用于居民生活的用户侧储能电站不得使用梯次利用电池。
第六条 储能电站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设调试
第八条 储能电站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功率在5MW以上的储能电站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依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电池及其管理系统等核心设备进行抽检,并对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储能变流器、监控及能量管理系统等进行型式试验,出具正式的试验报告。
第十条 储能电站设备调试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执行,调试过程中,电池本体、电池模块等核心设备性能不符合电站设计要求或无法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项目业主须组织整改,整改达标后才能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提前与电网企业就并网事项进行沟通,并按要求开展涉网试验,试验项目及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涉网性能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不得并网。
第十二条 储能电站投产前,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审核到货抽检、型式试验、设备调试、涉网试验等资料,检查储能电站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及储能设备整体试运行情况,核验各项缺陷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储能电站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备案或验收。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是储能电站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及风险评估。
项目业主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检修、安全检查、电站设备管理、安全设施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确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功率5MW以下的储能电站,应实现状态运行监测,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工况。功率5MW及以上的储能电站,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火警处置流程和设备操作技能。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极端天气时,所有储能电站均应安排现场值班值守。
第十七条 储能电站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容量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确定最优的荷电状态(SOC)运行区间,运行过程中避免超最优SOC区间运行。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运行安全隐患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消缺整改。隐患消除前,应落实保障安全的有效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应立即停运。运维单位发现无法自行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停运等措施并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结合电化学储能电站事故特点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合理配备应急处置救援装备,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涉电应急预案备案。运维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与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协同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储能电站安全运行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值班人员及应急装备配备情况、隐患自查整改情况等。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电站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应责令运维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储能电站应接入储能安全管理平台,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运行数据。储能安全管理平台对各储能电站进行实时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运维单位核实,确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属地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章 消防应急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救援、疏散、抢险和抢修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应急、能源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运维单位要积极组织受损设施、场所的修复和经营秩序的恢复工作。做好事故后果的影响清除、污染物处理、环境清理和监测、善后理赔、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后期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能源、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运维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于阻碍事故调查、影响事故调查结果及进展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照事故原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退役处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进行退役处理,并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退役报废但尚未拆除的储能设备,应视作正常运行设备开展检查、维护工作。报废电池和电解液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未经回收处理的报废电池应存储在符合危险废物存放的环保与安全要求的场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安全运行情况,监督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电池产品销售,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综合监管,对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抽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参与储能电站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技术支撑和并网工作,运营维护储能安全管理平台,监督安全运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