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24 15:54

关于创新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建设

2020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的省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规定了涉及22个成员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十七条工作职责,建立了专题会议、信息共享、联合调研等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办公室也制定了相关工作规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在经费保障、注销变更、金融支持、涉税事项等方面为企业破产处置提供便利化服务。

近年来,省级府院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现场调研、编发工作简报、年度绩效考评等方式推动成员单位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职责,协调指导株洲市华晨房地产开发公司、长丰集团与猎豹股份、步步高股份司法重整等重点个案的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们推动全省14个市州及部分重点县区相应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目前各级府院协调机制运转正常。

二、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20212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明确管理人履职的三条原则:依法保障、有效监督、公开透明,要求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据此,省级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2021年出台的4个规范性文件中,为破产管理人持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办理涉税务、金融、工商等业务制定便利化配套措施。20225月,省级府院协调机制在长沙县专门召开调研座谈会,就相关文件落实中遇到的实操问题进行研讨,进一步解决堵点问题。202310月,基于各级法院和管理人汇集的情况,省级府院协调机制向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成员单位发出督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的工作函,助力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履职。期间,政府部门也指出了部分管理人存在对部门政策缺乏了解、反映问题缺乏实据的问题,需各级法院进一步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和专业化管理。

三、关于推进制度创新

经过几年工作实践,我们感到府院联动工作还需不断完善改进。一是要坚持把破产配套制度创新和落实放在重要工作日程,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破产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好数据查询、信用修复、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等重难点问题。二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府院协调机制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工作协同。构建一个由政府、法院、破产管理人等多方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沟通办事效率。三是完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破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对参与破产处置的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推动各级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破产处置工作履职尽责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工作调研和专项政策研究,强化信息共享与部门协同,重点抓好府院协调机制政府侧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企业破产法规政策培训积极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发挥好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高企业破产处置效率。

                                                                      202468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29号提案的答复

33363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