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公管〔2026〕619号
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郴州市营商环境局、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5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机器管招投标”项目“例外情形”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25〕832号)。结合实施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该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例外情形”审核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适用“例外情形”的项目,招标人须按照湘发改法规〔2025〕832号规定,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对申请实行线上审核。除涉密项目外,未线上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获核准的项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其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机器管为常态、‘例外情形’为特殊”的原则,严格“例外情形”项目核准管理。核准文件中应列明符合“例外情形”的具体种类,坚决杜绝以冒用“例外情形”“打擦边球”等方式规避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第一类“例外情形”“非常规通用技术、技术难度大且特别复杂的项目”、第三类“例外情形”“属于省属国企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任务的项目”的核准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进行集体决策,核准文件应在本单位电子化办公系统或“湘办通”线上办理、全程留痕,不得线下办理。
四、针对第一类“例外情形”“非常规通用技术、技术难度大且特别复杂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以项目的技术难度、复杂程度作为判断依据,不应以项目规模、金额大小作为判断依据。湘发改法规〔2025〕832号规定的“通过查询证实属于国内具有实施能力的供应商极少”是此类情形项目的常规特点,并非判断标准。
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省领导签批意见、有关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作为核准第三类“例外情形”“属于省属国企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任务的项目”的前置要件。不具备上述要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核准。
六、第四类“例外情形”“一家或多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省内国企,使用企业资金投资合并持股超过50%的项目”中的省内国企,是指省内国有独资企业或全资企业。
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将“例外情形”项目推送发展改革部门(含承担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下同)备案时,应提供核准文件(列明符合“例外情形”的具体种类),同步上传集体决策决议、核准前置要件等证明材料。未上传的,有关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备案通过。
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本单位核准的“例外情形”项目实行严格监管,闭环管理,并定期复盘。要依法依规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事项,查实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问题的,今后不得再核准该招标人第一、三、四类“例外情形”项目。
九、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汇总进场交易的非“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情况,与线上核准的非“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数据交叉核验,发现未按规定履行线上申请核准流程的项目,须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依规组织处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例外情形”项目投诉举报事项的跟踪调度,每两个月收集整理投诉举报事项核实情况,综合汇总后及时反馈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十、在湘发改法规〔2025〕832号文件中增加例外情形“八、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中,必须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 释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中,必须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中,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实施流程:招标人应事先论证有关项目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此类项目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入商务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无需审批是否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核准的“机器管招投标”“例外情形”项目仍按原核准文件执行。湘发改法规〔2025〕832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0月29日
